立法解读 《漯河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理解与适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法规条文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通过持续宣传,让每一个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预测行为后果;要积极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处理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漯河市律师协会作为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专门成立“参政议政和地方立法工作委员会”参与我市的地方立法活动。为了充分的发挥律师熟悉法律、了解社会的职业优势,配合对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工作,市律师协会专门组织人员撰写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的解读文章,运用微信公众号宣传、社区讲座、志愿者普法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立法宣传、法律解读,将立法信息广泛宣传到社会各界,促进立法联系点成为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窗口。
《漯河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23日由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8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为了配合对《条例》的宣传,让广大市民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律师协会组织人员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适合使用的范围、主要制度、实施中的关键环节等内容做解读,以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
(一)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解决教育资源短缺的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基础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持续不断的增加,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中心城区面积逐步扩大,城市非流动人口飞速增加,总体上看,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一定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不断的提高教育服务保障能力,慢慢地加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
(二)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教育法律和法规的需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继出台了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学校布局不科学、随意变更规划、预留教育用地被挤占等明显问题,由于没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推动乏力。为依法、有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真实的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非常必要。
该《条例》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漯河市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空白,也为依法推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适合使用的范围:《条例》适用于漯河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活动。《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则指各类幼儿园。
1.政府主导: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2.科学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该依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3.合理布局: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要优先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宅区,按照片区统一规划、集中配建,配建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根据国家标准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4.统筹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资本预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
5.优先保障:在土地供应、资产金额的投入等方面,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需求,确保教育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落实。
6.依法管理: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做规划编制、审批、建设、移交等管理工作,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组织编制: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需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编制方式: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可以少于三十日。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审批与公告: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有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相关说明等。
评估与修编: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做评估。组织并且开展评估能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规划修改以及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1.建设职责: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资本预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为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资金来源:建设资金可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政策鼓励捐资助学。
3.优惠政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应严格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4.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和标准: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最大限度地考虑教育教学需要及学生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安全等要求。
5.周边建筑管理及控制: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或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严控高度和间距,不得影响规划建设实施,不得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破坏学校环境。禁止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各种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6.学校旁边的环境安全要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规划临时停车区及家长接送区,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确保学生安全通行。因公共利益临时开挖、截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筑设计企业要提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对应的安全和通行措施。
1.中小学配建: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周边住宅项目开发时,应同步启动中小学校建设,鼓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2.幼儿园配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及其他住宅建设项目,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套建设幼儿园。
3.配建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前要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将建设规模、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纳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出让公告内容,成交后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4.同步配建:配套建设幼儿园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住宅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
5.配建公示信息: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要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标准、计划开竣工日期等信息。
6.整改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要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手续。
7.移交规定: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在居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将幼儿园和相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接收单位要审核资料并现场查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办理移交手续,未达标准的待整改达标后再办理。
8.维护费用及质量保障: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前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费用,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费用。
1.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报批或擅自变更专项规划,未将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未预留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挪作他用,未做好补偿建设或重新建设工作,造成教育资产总量减少,未将相关事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配建幼儿园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责任:违反条例规定,有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或预留用地新建等建筑物影响规划建设实施,擅自在围墙倚建建筑物,未按规划许可配套建设幼儿园,未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幼儿园,未公示配套建设幼儿园信息,未按规定移交配套建设幼儿园等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建、限期移交等,逾期不改正或不移交的,处以罚款、责令停止同期住宅项目建设,或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参照执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为做好《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实施工作,需从政策制定、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监督保障等多方面入手,确保条例落地见效,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教育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编制与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考虑人口容量、交通环境、教育资源现状等因素,科学确定学校布局、服务半径和建设规模。同时,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条例要求在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中,优先规划教育用地,周边闲置土地优先用于教育增容。教育用地调整需遵循现有教育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原则,调整后的用地面积需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此外,现有学校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的,由政府协调解决,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教育主管部门需根据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年度建设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列入资本预算。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把控项目质量,确保学校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捐资或出资建设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城镇居住小区开发建设需配套建设幼儿园,且幼儿园需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配建项目,需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条例赋予公众监督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投诉。有关部门需对检举或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投诉人。同时,政府需加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漯河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条例的实施,不仅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更为推动教育公平、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教育是国之大计。《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策略的具体行动,是推动教育事业高水平发展的有力举措。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下,漯河市教育事业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明天,为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保障,为漯河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努力开创漯河市教育事业的新局面,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不懈奋斗!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